2011年1月10日 星期一

憲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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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憲法,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之出席,及出席人三分之二同意,方得通過。(160007)
.立法委員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應有三分之一以上比例之總額得聲請解釋憲法。(730005)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有權解釋憲法。
.憲法之解釋,由司法院為之。(150073)。採司法院獨占解釋原則。
.法官審判案件時,確信法律牴觸憲法者,得停止訴訟並聲請大法官解釋。(730005)
.行政處分與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不符者,即屬違法。
.美國憲法變遷的最主要方式:憲法解釋。
.在美國,憲法解釋,稱為司法審查。
.人民聲請釋憲屬違憲審查之一環。
.各級法院於審判時,有合理確信法律有違憲者,得聲請釋憲。
.司法院大法官為維護憲政秩序,在闡明憲法真義上所作出的憲法解釋,其效力:具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
.德國與俄國由聯邦憲法法庭掌理憲法解釋。★特設機關。
.英國是由立法機關進行憲法解釋。
.法國設憲法委員會解釋憲法。★特設機關。
.日本則由包括最高裁判所、高等裁判所等釋憲法。
.憲法條文以概括與宣示型式為主,有賴憲法解釋以顯示時代精神。
.憲法解釋:
╔文義解釋。
╠論理解釋:指觀察全部條文,用邏輯學的方法,確定該條文的意義。
╠類推解釋。
╠合憲解釋:
→採取使法律得與憲法相符合之解釋方法。
→某法律是否違憲的審查,只要其中有一種解釋結果可以避免宣告該法律違憲時,便不應採納其他可能導致違憲的憲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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