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11日 星期二

公民投票

《公民投票(referendum)》
.指一個國家或地區的公民對於憲法、一般法案或政府的重大決策,具有提議表達意願,或投票決定是否同意的權力。
.展現民意最具有代表性的兩種方式之一。
.公民投票是對代議政治的補救措施。
.「公民投票制」優點:
→確保民選政府施政貼近民意
→增進政治參與
→提供解決重大憲法爭議問題的途徑
→救濟代議政治之弊
→解決國家機關的衝突
→防止政黨的專橫。
.公民投票的描述。
→投票是大多數公民最常從事的政治參與活動
→公民責任感愈強烈的人愈傾向去投票
→政黨認同愈強烈的人愈傾向去投票。
.公民以投票方式表達政治偏好
→由於選舉的複雜性,因此投票結果往往無法表達出很清楚的選民偏好訊息
→投票對於政治菁英產生很大的壓力
→投票產生的影響範圍往往是集體的
★公民投票不是代議民主(representative democracy)的特徵。
.我國於92年公布的「公民投票法」是創制複決權的落實
→是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方法行之。
.根據「公民投票法」之規定,可以提出全國性公投者:總統、立法院 。
.公民投票事項之認定,由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為之。
.公民投票可區分為全國性及地方性。(180002)
.全國性公投:法律複決、立法原則創制、重大政策創制或複決、憲法修正案之複決。
→娼妓合法化。
→全國性公民投票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180003)
.地方性公投票:地方法規複決、地方法規立法原則創制、地方重大政策創制或複決。
→地方性公民投票之主管機關為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
→對於公民投票提案是否屬地方自治事項有疑義時,應報請行政院認定。(180026)
.立法院對於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或總統針對攸關「國家安全」事項,亦可依法交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辦理公投。
.預算、租稅、投資、薪俸及人事等事項則不可以作為公民投票的提案。(18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