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12日 星期五

時效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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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效中斷》
.指在時效進行中,因有和時效基礎相反的事實發生,使已經經過的期間全歸無效。這又分自然中斷和法定中斷。
.自然中斷如佔有的喪失﹔法定中斷則由因時效受利益或受損失的人的行為造成。如佔有人或債務人的承認,起訴,送達支付命令,聲請強制執行等。
.在時效進行期間已有行使權利之事實,使已進行之時效全歸消滅,稱之為「消滅時效之中斷」。
.按民法對請求權的時效有所規定(民法第一二五、一二六條等),如未於一定期間內為請求或起訴者,均可能致時效消滅而使對方有抗辯權,故必須讓調處中的案件中斷時效而不發生請求權時效消滅的狀況。
.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110137
.因起訴而中斷之時效,自受確定判決,或因其他方法訴訟【終結】時,重行起算。110137
.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其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 5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 【5年】。 110137
.指在消滅時效期間進行中,由於不宜進行的事實發生,致已進行的期間歸於無效,並自事由終止時重新起算。中斷的事由有請求、承認、起訴,及與起訴有同一效力的事項四種(民一二九),均屬強行規定,當事人不得以法律行為增減其事項或排除其適用。
.時效中斷除在當事人之間有效力外,在繼承人、受讓人之間,亦有效力。110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