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7日 星期日

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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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罪》
.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130154
.法院就法律無明文規定之行為應諭知無罪。
.法院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時,應罪疑唯輕,作成無罪判決。130301
.未滿十四歲人為無罪責(責任)能力人。
.阻卻違法,無罪。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120019
 →所謂「不罰」,係指無罪。
.未遂犯之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者,無罪且不罰。
.刑法不處罰過失行為,故其行為不成罪。
.無義務者遺棄無自救力之人依一般學者的通說,只限於積極的移置行為,才會構成遺棄罪。
 →積極的移置行為:積極的將遺棄無自救力的人,移置使其無法獲得他人的救助。

.依公務員懲戒法之規定,同一行為已獲無罪之宣告者,仍得為懲戒處分。
.一行為同時觸犯行政法義務及刑事法律
 →行為經刑事法院無罪裁判確定者,尚得依行政法處以行政罰。

.甲在河岸散步,見鄰居小孩跌落河流呼救,不伸援手,小孩慘遭溺斃。→甲無罪。
.甲12 歲,無故持刀傷人。甲無罪,但可施以感化教育。
.甲交毒藥給不知情的女傭,謊稱補藥,給太太服用,太太死亡。→女傭無罪。
.甲女於下班遇搶,路人乙見義勇為,不幸被搶匪砍成重傷,甲見狀不顧而去,致乙延誤送醫死亡。→甲無罪。
.甲在書店發現閣樓雜誌,無購買意願,擅自拆開塑膠封套,先睹為快。→甲無罪。
.公然聚眾,意圖為強暴脅迫,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即解散者,首謀者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