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10日 星期三

自然法學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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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學派》
.自然法又稱自然律,來自人類對自然界現象的觀察經驗,歸納整理而成的法則。
.認為宇宙間有超越時空之萬古不變的法則存在,法律乃本於人類共通的理性而生。
.主張人類社會生活中存在一普遍不易之理想法,此理想法超越時空,不為任何權利意志左右,違反此理之規範即不得成為法律。
.研究法理,主張惡法非法。優點:崇尚公平正義。
.代表人物:格老秀斯(自然法之父,國際法之父)。著有「戰爭與和平的法律」。
 →被稱為「現代國際法之父」,主張國家相互間的行為與關係,應該適用自然法的基本原則,加以規範。
.自然法思想的內容:當國家權力不當限制人權時,人民有抵抗的權利。
 →神、自然、理性都是自然法的法源
 →法是本於人類理性而產生,無待於國家之制定
 →法具有不因時地而變異的普遍妥當性
 →自然法則為物理法則。
 →法為規範,非絕對必然。
 →自然法則對自然權利理論產生影響
 →自然法理論提供了近代世界發展的重要思想基礎
 →自然法理論所討論的是人類社會中各種法律的正當性基礎。
.制定憲法的權力,也應受到自然法及憲法基本原理的拘束。
.濫觴於十七、十八世紀自然法思想及社會契約說,其作為美國獨立的理論依據,是屬於【國民主權說】。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鑑於德國納粹及義大利法西斯利用法律實證論,鞏固其統治權,因而產生【自然法的復興】。
.自然法學派主張人類社會生活中存在一普遍不易之理想法,此理想法超越時空,不為任何權利意志左右,違反此理之規範即不得成為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