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12日 星期五

保安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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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處分》
.所謂「保安處分」,在我國刑法上是以對特定的犯罪為前提,為防止將來犯罪的危險性發生,由法院來宣告,施以與刑罰不同的隔離,監禁、勞動、教化的處分。
.國家為維護社會的安全,預防犯罪的發生,對於不便科以刑法而有危險性的特定人,或對於不能僅用刑法所能改善之人,以強制作用,為其制裁之方法。
.保安處分係對受處分人將來之危險性所為拘束其身體、自由等之處置,以達教化與治療之目的,為刑罰之補充制度。
.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刑事制裁。
.保安處分:感化教育、監護處分、禁戒處分、強制工作處分、犯傳染花柳病痲瘋罪之強制治療處分、犯妨害性自主罪之強制治療處分、保護管束-分緩刑假釋者的以及代替保安處分的、驅逐出境-外國人適用。
.係在刑罰之外,施以預防再犯及防衛社會的適當處分,目的在矯正犯罪人的危險性,以防止再犯而侵害社會秩序。
.乃國家對於有犯罪行為或其他反社會行為,而具有一定危險之人,為預防其侵害社會秩序及預防犯罪,而由法院宣告施予矯治、教育、醫療或保護等方式之公法上處分。
.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若於犯罪後有變更時,適用【從輕原則】,依最有利行為人之規定處斷。 ★不適用【從新原則】刑法第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