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28日 星期日

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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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上級審法院於審判之際,不得為比下級審法院之原判決,更不利益於上訴人之判決之原則。
.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上訴者,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但因原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之者,不在此限。此即學說上所稱「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130370
.規範目的:為防止被告因為畏懼更不利益之裁判結果,反而放棄上訴之權利,因而影響其於審級制度保障所享有之權利及利益。
.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及類似規定
 →僅明定於第二審上訴程序
 →聲請再審之案件(本法第四三九條)130439
 →非常上訴判決
  ⊙非常上訴撤銷原判決由原審法院更為審判者(本法第四四七條第二項但書)
.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規定,其明定於第二審程序中,而第三審程序並無準用本條之明文,是以第三審程序有無適用,實務及學者向有爭議。

.不適用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情形
 →於第二審上訴中,因原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時
 →公訴案件,檢察官為被告之利益提起上訴,且被告之配偶亦為被告之利益而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