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3日 星期三

緊急避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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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避難》
.緊急避難作為阻卻違法事由的核心思想為【法益權衡】。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急迫之 危險之行為。(120024)
.緊急避難的危險來源兼及人的行為,動物攻擊以及 自然災害。
.符合刑法第24條(120024)緊急避難之要件者,即屬阻卻違法事由,而違法性既然被排除,行為人 即不構成犯罪。
.緊急危難成立要件---
 →須有緊急危難:
 →須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損害:
 →須出於不得已之避難行為:法條中所稱的「不得已」,如果有其他方法可以取代,即不是不得已,還是要負起刑事責任。
 →避難行為須不過當:所謂不過當是指避難的行為不能逾越必要的程度。
 →須於公務上或業務上,無特別義務者:
.行政罰「責任要件」亦適用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難之阻卻違法事由。
 →緊急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時,總統得發布緊急命令。但須在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
.刑法上規定,【船長】不得為自己的緊急危難而避難。

.甲於路上遭野狗攻擊,乃擅持乙之木棍擲之,藉以脫身,對乙而言,此為甲之何種行為【緊急避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