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30日 星期二

勤區查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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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區查察》
.勤區查察時間之分配,得斟酌勞逸情形每日以分配【二至四小時】為原則。
 →每月最低【24至32小時】
.各警勤區佐警應於每次勤區查察前,對勤區查察處理系統自動更新已核取之訊息予以確認;其確認的期間為【每週一次】。
.依現行規定,勤區查察時數核定的單位是【分駐(派出)所】。
.警勤區員警對於一般勤區查察所得資料之登錄工作,至遲應於【當日下班前】完成。
.警察局基於事實需要,得指派警員專責執行勤區查察之工作,即學界所謂社區警政(Community Policing)之專責警勤區制度。
 →得以【警察分局、警察分駐所、警察派出所】為單位,指派警員專責執行勤區查察。
.執行警勤區查察時主要是【戶口查察】勤務為主
 →瞭解人口動態,鑑別良莠,做好面的監控。
.警勤區員警於【執行勤查勤務前】應妥訂「勤區查察腹案計畫表」。
.勤區查察由警勤區警員專責擔任。
.「專責勤區查察」之辦理為【警察局】之權責。
.勤區查察勤務,性質上屬於【專業勤務】。
.勤區查察簽出後三十分鐘、返所前二十分鐘內,應至村里長服務處所、警勤區內巡邏簽章表處所(二處以上)巡簽。
.勤區查察除一般家戶訪查外,每月另應編排聯合查察至少【一次】。
.警勤區員警於勤區查察後,有關民眾於「社區治安及為民服務意見表」反映之事項,應提前於勤務結束前【20 分鐘】返所,依規定陳報、轉報,或過錄其他資料,陳請所長核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