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10日 星期三

不溯及既往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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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溯及既往原則》
.係指依照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利,免於國家法律不確定的侵害,而禁止司法機關對於法律制訂前發生之不法行為進行追訴,在刑法第一條規定之「罪刑法定主義」。
.法律的適用只能適用於法律實施以後所發生的事項,而不得溯及於該法律施行以前所已發生的事項,是為「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則。
.刑法之效力僅及於公布實施之犯罪行為,在此之前的犯罪行為則不及之,即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者為限,行為時之法律無明文者,則不得加以處罰。例外:
 →從新從輕原則。
 →保安處分。
 →刑事訴訟法。
 →限時法。
.為法律適用之原則,故不論在公法或私法領域均有其適用之餘地
 →僅為法律適用原則,而非立法之限制。
.立法若認為某種事項有溯及既往的必要,得於法律以明文規定溯及既往而為適用。
.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則是規範法律的對時的效力。
.在於同一事項,新舊兩法異其規定時,新法支配其實施以後的事項;新法實施以前的事項,仍歸舊法支配。
.為罪刑法定主義的派生原則。
.目的:在維護既得權益,故在尊重既得權之前提下立法者得制定溯及既往之法律
 →保障人民的「既得權」。
 →維持法律的安定性。
 →維持法律尊嚴與政府威信。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僅為解釋上的標準,而非立法上的限制。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之規定
 →刑法第一條:「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民法總則施行法第一條:「民事在民法總則施行前發生者,除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不適用民法總則之規定。」
.行政法規不溯及既往在學理上係【信賴保護原則】之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