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31日 星期三

警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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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權》
.警察權之行使,若對人民的自由權利加以限制,必須以法律定之,或有法律明確授權的警察命令作為依據。
.警察任務條款不可作為職權行使之直接依據
.警察法第九條之警察職權規定,包括行政警察權與司法警察權
.強制性之警察職權,須以法律明定。
.警察之任務與其他機關任務競合時,警察權之發動應遵守【警察補充原理】。
.警察行使警察權時應嚴守私生活不可侵犯、私人住所不可侵犯以及不干涉民事法律關係等三大界限。
.警察權行使之救濟,除訴願、行政訴訟及聲明異議。
.警察權的最基本根據【憲法】。
.警察權的要素以維持社會安寧 秩序為目的。
.警察權概念有時間的差異,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歐陸法系與海洋法系國家警察權的差異已逐漸減少且趨近一致,並發展出「警察補充性原則」
.警察權概念是廣義的,警察職權概念是實定法的;警察權的行使主體分散在各政府部門,警察職權的行使主體為形式意義的警察機關
.裁量是為了填補立法空缺,是立法者賦予警察機關實現個案正義的工具。警察裁量即指警察機關在法律授權範圍內,根據自己的意志和判斷作成決定的過程。
.警察權的運用
 →強制性的權力,須有作用法依據
 →有其他溫和的方法可以同樣達成警察目的,應先採用
 →服務勸導優先於處罰強制。
.警察權的行使主體分散在各政府部門。
.依法得行使警察權之人
 →民用航空器之機長
 →私人商船之船長
 →議會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