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5日 星期五

轉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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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投資》
.公司若欲解除轉投資的限制,除以投資為專業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會決議者外,不得超過公司實收股本【百分之四十】。
.公司轉投資其他公司為有限責任股東時,其所有投資總額,原則上不得超過本公司實收股本【百分之四十】。210013
.公司轉投資限制之規定
 →公司負責人違反公司法或章程之規定而為轉投資時,公司負責人應賠償公司因此所受之損害。
 →公司不得為他公司無限責任股東或合夥事業之合夥人。
 →倘公司係以投資為專業之公司,則其轉投資為他公司有限責任股東不受公司法投資總額之限。
 →轉投資金額占公司實收資本的二分之一,對股東影響甚大,故除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應經股東會之特別決議始得進行之。
.公司轉投資事項得於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中以臨時動議提出。
.未公開發行公司,若章程已有規定轉投資不受公司法第13條之限制者,經董事會決議即可進行轉投資,無最高轉投資金額之限制。
.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210013

.國營事業轉投資其他事業,其股權超過【50%】,應附送該事業之分決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