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9日 星期二

權利保護必要(訴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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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保護必要(訴之利益)》
.行政爭訟之提起須具備權利保護要件,即有爭訟之利益為前提,故訴之利益又稱為權利保護之必要。
.當事人所提之訴訟,必須且可以藉本案之實體判決在實際上有效的解決紛爭,始有訴之利益。
.欠缺權利保護必要要件之訴,法院應以訴無理由駁回原告之訴。
.欠缺權利保護必要之要件(訴之利益之要件)之訴訟。
 →繼承人之一訴請其他共同繼承之人協同辦理繼承登記。
 →分割共有物之訴,原告除訴請分割共有物之外,一併訴請他共有人應將佔用原告分得之土地交付。
 →甲列乙(丙公司之董事長)為被告,訴請判決確認甲對丙公司就A物有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甲列乙為被告,訴請判決撤銷甲受乙詐欺而訂立之某契約。
 →甲列乙為被告,訴請判決准許拍賣抵押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