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3日 星期三

效力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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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未定》
.所謂「效力未定」,指法律行為業已成立,但其效力是否發生尚未確定,須待他人為同意或承認後生效之謂。
.係發生效力與否尚未確定,必須有他人承認或拒絕之行為介入,始能確定其效力的法律行為。此有兩種型態:
 →須得第三人同意之行為,例如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民七七);
 →無權處分行為。110118
.下列法律行為效力未定
 →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允許之契約。
 →無權處分行為:110118
 →狹義無權代理

.甲男現年18歲未婚,未經法定代理人允許受僱於某乙,乙並授與甲代理權。
 →僱傭契約效力未定,授權行為有效
.甲趁其父親外出,竊取其父親之手錶,然後將該手錶出賣予乙並交付之,且乙並知曉該錶為甲所竊其父親之手錶。
 →甲對該手錶處分行為之效力未定
.甲為了逃避強制執行,將其祖傳名畫一幅,以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的方法,移轉交付予乙。乙因需款應急,竟未經甲的同意,將該名畫出賣給惡意之丙,並且已經交付。
 →乙丙交付移轉該名畫所有權的法律行為【效力未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