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31日 星期三

查證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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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證身分》
.行為人對於行政機關所為強制到指定處所查證身分不服者,救濟途徑
 →應向該行政機關執行職務之人員,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之規定,警察顯然無法於現場查證身分時,得將人民帶往派出所查證;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行使強制力。
.查證人民身分,經詢問後及採取法定必要措施,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3小時】。830007
.警察實施臨檢,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必要之措施。830007
 →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警察得實施查證身分措施之對象。830006
 →合理懷疑其有犯罪嫌疑者
 →有事實足認其對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行經指定之路段者
 →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者
.釋字第五三五號解釋:警察職權行使法則對查證身分之要件、程序與救濟,則有明確規定。
.警察為查證人民身分,若有明顯事實足以認其有攜帶危險物品者,得檢查其身體。
 →「檢查」僅得對受檢者衣服外部進行拍搜 。
.警察對人民實施查證身分或其他詢問,【不得】依管束之規定,令其供述。
.警察行使查證身分職權應受之限制
 →指定公共場所,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者為限
 →指定公共場所之指定行為,應由警察機關主管機關為對之
 →警察進入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不得任意妨礙其營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