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7日 星期日

支付命令(督促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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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命令(督促程序)》
.為法院中非訟事件。
.民事的特別訴訟程序。
.債權人得依督促程序聲請法院為【發支付命令】之裁判。(140508)。
.向法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支付命令之聲請及核發
→專屬債務人住居所地、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法院發支付命令後,【三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其命令失其效力。(140515)
→債務人得於支付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提出異議
⊙提起異議後,得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其異議
→債務人逾期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異議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管轄法院為專屬管轄,即使當事人間另有管轄法院之合意,亦不得加以改變
⊙違反該規定者,裁定駁回聲請
→債務人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失效,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調解之聲請。
.債務人遲延給付時,無確定期限者,自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時起,負遲延責任。
.支付命令不得為抗告。
.支付命令之送達方式
→寄存送達
→補充送達
→留置送達
.對於已確定支付命令之救濟,應循再審程序為之。

.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支付本票票款10 萬元,適於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