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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助會》
.合會(又稱互助會)是我國特有的民間金融制度
.請求給付合會會款,無論金額多寡,一律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首期合會金不經投標,由會首取得,其餘各期由得標會員取得。
.合會契約。
→具有團體性的契約
→有償契約
→要式契約
→當事人以自然人為限
→具有從契約之性質
→雙務契約
.關於會首資格之限制
→法人不得為會首
→會首不得為同一合會之會員
→無行為能力人不得為會首。
.會員已交付首期會款者,會首雖未訂立會單,其合會契約仍然有效成立。
.會款得為金錢或其他代替物。
.甲、乙、丙、丁、戊五人成立一合會,由甲擔任會首,成立之後,乙、丙已分別得標,僅丁、戊二人仍為活會,倘甲後來捲款而逃,致使合會無法再繼續進行。
→此時乙、丙於每屆標會期日,將各期會款平均交付於丁、戊,追尋會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