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6日 星期六

間接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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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接正犯》
.我國刑法中並無定義之明文規定。
.行為人利用他人之行為,以實現自己所期望之犯罪事實,謂之間接正犯。
.行為人利用【無責任能力人】為自己實施犯罪者。
 →甲帶著八歲的兒子逛百貨公司,要兒子趁著店員不注意,將一隻泰迪熊玩具藏在衣服裡面。甲構成竊盜罪之間接正犯。
 →甲知道五歲的乙喜歡玩火,某日甲鼓勵乙去燒燬丙之住宅。乙受此鼓勵,果真放火燒燬丙之住宅。甲成立放火罪之間接正犯。
.行為人利用【不知情者】,無犯罪故意之人,以實施犯罪行為者。
 →甲企圖謀害丙,交給乙毒藥,謊稱是養生補藥,請乙轉交丙。乙並未察覺異狀,將藥物交給丙,丙食用後死亡。甲為殺人的間接正犯。
 →甲交毒藥給不知情的女傭,謊稱補藥,給太太服用,太太死亡。

.間接正犯,因被利用者不成立犯罪,而利用者,自應對犯罪事實負其責任,故間接正犯,仍為單獨正犯之一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