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8日 星期一

第一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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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
↓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之第一審裁判機關為高等行政法院。
.行政訴訟第一審管轄法院之決定,係採原告遷就被告原則。
.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之訴訟事件
 →給付訴訟、確認訴訟、課予義務訴訟
 →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
 →遺產稅之行政訴訟
 →公民投票訴訟:由公民投票行為地之高等行政法院管轄
.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審訴訟程序之進行:以言詞辯論為原則,書面審理為例外。
.行政訴訟被告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提起反訴。
.交通裁決事件之第一審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審理。
.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一般的民事、刑事訴訟案件是屬於「地方法院管轄第一審」的事件。
↓刑事訴訟
.以高等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之案件
 →關於內亂、外患及妨害國交之刑事事件。130004
 →不服地方法院裁定而抗告之事件
 →不服第一審法院判決而上訴之事件。
.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不得用於協商程序。
.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應行合議審判。
.不服高等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最高法院】為之。
.上訴:當事人若不服第一審法院判決,可向第二審法院提起救濟之程序。
.簡易訴訟之第一審裁判,應向【管轄之地方法院】提起上訴。
.第一審判決確定後,當事人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者,得【提起再審】。
.告訴人不服再議之駁回處分,得於接受處分書後【十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第一審之辯護人,經審判長許可,得選任非律師之人為辯護人。
.第一審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得拘提之。
.第一審法院終結審判程序之意思表示,有以免訴判決為之者
 →曾經判決確定者
 →時效已經完成者
 →曾經大赦者。

↓民事訴訟
.以智慧財產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之案件
 →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之案件。
.第一審程序中訴之變更或追加
 →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
 →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被告同意者,不在此限
 →如新訴專屬他法院管轄或不得行同種之訴訟程序者,不得為之。
.民事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不服,上訴須對【管轄之地方法院】為之。
.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不服,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其審判以合議行之。
.欠缺起訴要件,第一審法院得以裁定駁回起訴
 →未繳納起訴裁判費
 →原告無當事人能力
 →原告就同一事件再行起訴 。
.第一審訴訟繫屬中,得經兩造合意將事件移付調解。
.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不變期間內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