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12日 星期五

典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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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權》
.稱典權者,謂支付典價,占有他人之不動產,而為使用及收益之權(§911)
 →典權為我國特有之制度,他國別無是例。
 →為一種以用益為目的,而且效力僅次於所有權之用益物權。
.典權人與出典人要訂典契,約定回贖期限(即存續期),一般期限3年、5年、10年、30年不等,但依法令最多30年。(110912)
 →典權約定期限高於法定期限者,縮短為法定期限。
.一定要對價。
.典權的特徵和有關的權利義務關係是﹕
 →設定典權,必須支付典價、作為典權人取得典權的代價。在典權存續期間典權人不付租金,回贖時出典人也不付利息。
 →典權的標的物是土地、房屋等【不動產】,而不是動產。
 →典權人佔有典物,行使使用、收益權,並享有物上請求權。還可以轉典、出租、設定擔保和轉讓典權。
 →出典人有回贖權,即以原典價贖回典物,典權即消滅。
.典權不同於典當
 →典當是一種質押借貸,是債,而不是用益物權﹔
 →典權是用益物權,而不是債。

.例如甲支付典價20 萬元予乙,乙將土地即典物交付甲,由甲占有而為使用收益,並約定其期限為十年。期限屆滿後乙得備原典價,向甲行使回贖權而收回土地,逾期二年仍不回贖,則典物所有物歸甲所有,此時甲成為該土地之所有人。甲為典權人,乙為出典人,甲對典物(即土地)有典權存在,其期限為二十年,典價為20 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