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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
.離婚之要件:應有書面及兩人以上證人簽名,並且向戶政機關辦妥離婚登記。111050
→欠缺要件,離婚之效力為無效
.離婚的方式
→兩願離婚
→裁判離婚:裁判離婚之具體事由
⊙夫妻之一方虐待他方
⊙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夫妻之一方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
.離婚係屬身分行為之一種,而在身分行為則首重當事人之真意,若欠缺真意所為之身分行為應認為係屬無效。
→通謀虛偽而為離婚之意思表示,其意思表示無效。110087
.離婚協議書後,並未辦理離婚登記
→此離婚協議之效力有效
→離婚之效力為無效。
.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111055)如協議不成時,應由【法院】酌定。
.離婚訴訟
→形成之訴:「准被告與原告離婚」為【形成判決】。
→雙方間之委任契約及代理權之授與均應以文字為之。
→當事人任何一方,均得任意終止契約。
. 離婚贍養費之請求
→請求人除須無過失
→因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
→被請求者縱無過失,他方亦得請求。
.收受贍養費一方應將其歸入綜合所得稅「其他所得」項下計稅。
.父母離婚後,父母一方或子女變更子女之姓氏須經由【法院宣告】程序。
.夫妻於離婚時,原則應各自取回其結婚或變更夫妻財產制時之財產
→例外為分別財產制。
.已離婚之前配偶,屬於家庭暴力防治法所規範的對象。
.夫妻皆為未成年之人,若二人欲協議離婚,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姻親關係】因離婚而消滅。
.戶政事務所辦理人民離婚登記為【形成處分】之行政處分。
.離婚為臺灣地區單親家庭形成之主要原因。
.社會工作專業習慣稱離婚後重組的家庭為【繼親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