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10日 星期三

戶籍登記

For 戶籍法規 By 題庫世家整理(按我免費索取成語測驗程式)

加入題庫世家 LINE 將同步發送小重點 LINE ID: teacool568

------------------------------------------------------------

《戶籍登記》
.戶籍登記,依據戶籍法第四條規定,分為下列三大類:1身分登記2遷徙登記3初設戶籍登記。(964004)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之指定項目,其登記得向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之。
.戶籍登記事項自始不存在或自始無效時,應為撤銷之登記。(964023)
.戶籍登記以以戶為單位。
.不得以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之項目:
 ┌出生登記,以父母、祖父母、戶長、同居人或撫養人為申請人。(964029)
 ├認領登記,以認領人為申請人。(964030)
 ├收養登記,以收養人或被收養人為申請人。(964031)
 ├終止收養登記,以收養人或被收養人為申請人。(964032)
 ├死亡登記,以配偶、親屬、戶長、同居人、經理殮葬之人、死亡者死亡時之房屋或土地管理人為申請人。(964036)
 ├初設戶籍登記,以本人或戶長為申請人。(964040)
 └遷徙登記,以本人或戶長為申請人。(964041)
.戶籍登記之申請人為不實之申請者,處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以下罰鍰。964076
.戶籍登記之申請,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30 日】內為之。
.戶籍登記事項錯誤或脫漏,因作業錯誤者,由【現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查明更正。
.戶籍登記因申請人申報錯誤者,應向【現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更正。
.雙方在國內未曾設戶籍者,在國內結婚或離婚,其結婚或離婚登記,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為之。
.經戶籍登記之戶,應請領戶口名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