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28日 星期日

處分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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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分行為》
↓民法之處分行為
.處分行為,係指直接使某種權利發生、變更或消滅的法律行為
 →如所有權之移轉、抵押權之設定、所有權之拋棄等。
.處分行為又包括了物權行為以及準物權行為
 →物權行為
  ⊙指能直接使物權發生取得、喪失或變更效果的法律行為
 →準物權行為
  ⊙是以債權或是無體財產權作為標的之處分行為
.處分行為在性質上必須簡單明確,因此原則上都是無因行為。
.其特徵在於處分權人於處分時不必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權利直接發生變動(直接性);而其變動的效果對任何人均為有效(絕對性)。
.以法律規定者為限,不能由當事人任意約定。
.為處分行為之人必須有處分權,否則「無權處分」。

↓行政法之處分行為
.乃行政主體所為的行政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