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12日 星期五

幫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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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犯》
.乃行為人自己並無實施犯罪之意思與行為,而於他人犯罪時,給予幫助,使其易於實施或完成犯罪行為之謂,又稱為幫助犯。
.所謂幫助,指予以一切便利或援助的行為言,如供給犯罪工具、犯罪場合、指示犯罪機會、犯罪方法、加以精神鼓勵等均屬之。
.幫助犯之不法內涵輕於正犯、教唆犯。
.幫助犯之處罰,得依照正犯之刑減輕。
.被幫助者是否具有「有責性」(罪責),皆不影響幫助犯之成立。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 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120030)
.從犯之成立要件
 一、須有正犯之存在:
 二、須有幫助他人犯罪之故意:
 三、須有幫助犯罪之行為:
 四、須於他人實施犯罪前或實行中予以幫助:
 五、須被幫助人之行為成立犯罪:
.甲得知乙將殺丙,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利刃一把給乙。
.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其所參與之行為為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者。
.幫助犯之刑事責任
 幫助犯係依附於正犯而存在,其應負之刑事責任自應依正犯所成立之罪而定。依據現行法之規定,「從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刑30 2),故幫助犯與正犯是用同一之法條處罰,僅得減輕其刑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