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30日 星期二

指示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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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示交付》
.觀念交付之一。
.動產物權之讓與方法。
.民法第761條第3項規定:「讓與動產物權,如其動產由第三人占有時,讓與人得以對於第三人之返還請求權讓與受讓人,以代交付。」稱為「指示交付」。

.當動產是由第三人丙占有時,此時讓與人甲得以對於丙的返還請求權來讓與受讓人乙,此時亦會生動產交付之效果,也就是乙可以向丙直接請求返還該讓與物,而使交易程序簡化,不必先由甲向丙請求再交付給乙。
 →在甲移轉對丙的返還請求權於乙時,乙便成該物的所有權人。
.指示交付,動產物權的移轉軌跡是丙(直接占有)-----甲(間接占有)---->乙(取得對丙的返還請求權,間接占有)。
 →甲將車租丙使用後,將該車售與乙,因租期未滿暫時無法取回該車,此時甲可將對丙之租賃物返還請求權讓與乙,以代交付。
 →甲將A車出賣與乙,但該車目前由第三人丙租用中,故甲便將其對於丙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讓與乙,使乙得本於所有人之地位,向丙請求返還該車者,即為指示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