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30日 星期二

占有改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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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改定》
.觀念交付之一。
.動產物權之讓與方法。
.民法第761條第2項規定:「讓與動產物權,而讓與人仍繼續占有動產者,讓與人與受讓人之間,得訂立契約,使受讓人因此取得間接占有,以代交付。」
 →讓與人於讓與動產物權後,仍繼續占有其動產者

.占有改定,動產物權的移轉軌跡是甲(直接占有)----->乙(間接占有)。
 →甲女向乙婚紗公司購買一套全新新娘禮服後,將買受之禮服先出租於乙公司展示之用,並以租賃契約成立之日期作為該禮服移轉占有之日期。
 →甲將A車出賣予乙,但甲因該車近日仍須使用,故雙方先訂立契約,使A車所有權歸屬於 乙,但現實A車仍由甲暫時使用數日。
 →甲將汽車出賣與乙,乙已支付三分之二的買賣價金,但甲仍希望能繼續使用該車一星期,甲乙遂約定由乙將該車出租與甲一星期,乙藉由此方式取得該車所有權。
 →甲、乙就A車成立讓與合意後,讓與人甲又以借用人身分與乙訂立A車之使用借貸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