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27日 星期六

終止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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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勞動契約》
.雇主遇有歇業或轉讓之情事時,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490011)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490011)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雇主自知悉起超過30日以上仍得終止勞動契約。(490012)
.以下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490012
.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雇主若依法終止勞動契約者,應於三十日前預告勞工。(490016)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未滿三年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490016)
.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 ,每星期不得超過 2日之工作時間。

 ★應於三十日內終止勞動契約。★不須給予資遣費。490018
 →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以下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490014★不須給予資遣費。490018
 →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
 →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有傳染之虞者】。
 →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