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20日 星期三

憲法第 11 條

《憲法第 11 條》
.憲法第 11 條所保障之自由
 →言論:廣播及電視方式表達意見
 →出版
 →著作
 →講學。
.對學術自由之制度性保障,依司法院解釋,就大學教育而言,包含
 →研究自由
 →教學自由
 →學習自由
.對藥商刊播藥物廣告,不得要求事前送審,有違憲法第11條所定之精神。
.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80號解釋,憲法第11條關於講學自由之規定,係對學術自由之【制度性保障】。
.依據司法院釋字第577號解釋,憲法第11條保障人民有積極表意之自由,及消極不表意之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