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18日 星期一

釋字第 443 號

《釋字443》
.釋字443號→憲法第十條規定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旨在保障人民有任意移居或旅行各地之權利。
 →限制役男出境係對人民居住遷徙自由之重大限制,兵役法及兵役法施行法均未設規定,亦未明確授權以命令定之。內政部訂定役男出境處理辦法,欠缺法律授權之依據與憲法意旨不符。
.提出「層級化的法律保留」,自此之後已確立出具有我國本土色彩的法律保留理論。舉例而言,過去學說上對於「給付行政」是否應適用法律保留原則一直爭論不休,在釋字443 號解釋理由書首次提及「給付行政若涉及重大公益」則須適用法律保留原則。
 ┌憲法第8條關於人民身體自由者,屬於憲法保留。
 ├屬於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或技術性事項,無須法律具體明確之授權。
 └限制人民身體自由之事項,必須以法律定之。
.何種事項應以法律直接規範或得委由命令予以規定,與所謂規範密度有關,應視規範對象、內容或法益本身及其所受限制之輕重而容許合理之差異。
.釋字第 443 號解釋意旨所建立之層級化保留體系,有關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等不重要事項,其保留層級為【不屬法律保留之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