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17日 星期日

補習教育

《補習教育》
.憲法第160條第2項規定,國民補習教育之對象為已逾學齡未受基本教育之國民
 →國民的權利
 →受國民補習教育之國民免納學費,政府供給書籍。
.國民教育法明訂「凡六歲至十五歲之國民,應受國民教育;已逾齡未受國民教育之國民,應受國民補習教育」。
.在教育部的組織中,掌管補習教育業務的是【社會教育司】。
.縣市教育局中掌管補習教育、藝術教育相關事宜的是【社會教育課】。
.國民補習教育
 →國民補習教育,由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附設國民補習學校實施之
 →國民小學補習學校初級部,修業期限為六個月至一年
 →國民中學補習學校相當於國民中學,修業年限不得少於三年
 →國民小 學補習學校分初、高級二部
 →高級部相當於國民小學後三年,修業年限為一年六個月至 二年。

.依據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之規定,補習及進修教育區分為國民補習教育、進修教育及短期補習教育三種。
.短期補習教育
 →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規定,修業期限為【一個月至一年六個月】
 →短期補習教育由學校、機關、團體或私人辦理
 →得招收外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