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18日 星期一

考試委員

《考試委員》
.試委員為特任政務官。屬非部會首長的政務官。
.依憲法第八十四條之規定,考試院組織法第三條規定,考試委員十九人。
.考試院組織法第五條規定,考試委員任期為六年。
.其產生係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160006)
.依我國公務員懲戒法規定,考試委員如有違法失職,得為申誡。
.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行使職權須超出黨派。
.未配置公費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