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19日 星期二

制度性保障

《制度性保障》
.基本權不僅是個人主觀之權利,亦是一種制度性保障。
.司法院大法官有關「制度性保障」之歷次解釋中,包含
 →學術自由:大學自治,大法官釋字第三八○號解釋
  ◎有關憲法第十一條講學自由之規定,係對學術自由之制度性保障。
  ◎司法院之解釋,大學自治係屬【講學自由】之制度性保障。
 →地方自治: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50 號解釋,地方自治團體受憲法【制度性保障】。
  ◎修憲者取消「省」作為地方自治團體之地位
  ◎立法者取消鄉(鎮、市)作為地方自治團體之地位 
  ◎台北縣因行政區劃之調整而被迫併入台北市
 →訴訟權:訴訟制度
 →財產制度:
  ◎憲法第 15 條保障人民的財產權,財產權屬制度性保障
 →婚姻自由
  ◎大法官釋字第362 號、第552 號以及第554 號等解釋
  ◎婚姻與家庭為社會形成與發展之基礎,受憲法制度性保障。
 →服公職權
  ◎大法官釋字第四九一號之解釋,所謂服公職之權利性質為制度性保障之基本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