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18日 星期一

訴訟權

《訴訟權》
.人民權利受損害時,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為一定裁判之權利,是為【訴訟權】。
.憲法上【訴訟權】基本人權的保障。└
 →刑事被告享有詰問證人之權利
 →生受到校方退學處分時,得聲請司法救濟。(釋字第382)
 →公務員懲戒案件應本正當法律程序,對被付懲戒之人予以充分程序保障。(釋字第369)
 →人民有依法受公平審判之權利。(釋字第418);訴訟救濟應循之審級、程序及相關要件。(釋字第512)

.法律扶助法主要是為了實現【訴訟權】基本權利。
.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權。
.訴訟權如何行使,得由立法機關衡量訴訟事件之性質,為合理之規定。
.專利法規定專利權人就專利權之侵害提出告訴,應檢附侵害鑑定報告,未提出者,其告訴不合法,係對人民【訴訟權】為不必要之限制。
.人民訴訟權之保障,係指人民之權益遭受不法侵害時有權向【司法機關】機關尋求救濟。
.【受公平審判之權利】為人民訴訟權之核心領域,非立法者得以自由形成之範圍。
.憲法保障之訴訟權之限制
 →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不得抗告
 →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決議即屬法院之終審裁判,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人民於訴訟上有受公正、迅速審判,獲得救濟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