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增修條文第 9 條》
.省、縣地方制度由立法院以法律定之。
.屬於縣之立法權,由縣議會行之。
.台灣省政府之功能,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
.我國地方政府中省政府委員與省諮議會議員的產生方式,與【教育部部長】相同。
.省設省政府,置委員9 人,其中1 人為主席,均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縣設縣議會,縣議會議員由縣民選舉之。
.縣設縣政府,置縣長1 人,由縣民選舉之。
.省主席係透過【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方式產生。
.精省之後,取消省議會,改置【省諮議會】,省之行政長官為【省主席】。
.第1項第1款之規定
→省政府採委員制
→省、縣地方制度應以法律定之。
.第2款規定,省設諮議會,置省諮議會議員若干人,而其產生方式為【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第1 項第7 款,省承【行政院】之命,監督縣自治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