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18日 星期一

憲法第 19 條

《憲法第 19 條》
.憲法第 19 條租稅法律主義要求,:「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
 →「依法律」即是租稅法律主義
.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
 →納稅義務人
 →稅率級距
 →繳納期間
 →租稅稅基。
.此一條文在分類上屬於強行規定。
.所謂「依法律納稅」:係指規定租稅構成要件之法律內容應符合公平原則

.釋字第 706 號解釋,關於法院之拍賣或變賣貨物,應於稽徵機關徵得營業稅款後,買受人依稽徵機關所填發之營業稅繳款書第三聯(扣抵聯),始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之規定,違憲。。

.釋字第593號解釋,憲法第19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但未規定人民有繳交汽車燃料使用費之義務,是否意謂國家開徵汽車燃料使用費即屬違憲
 →合憲,汽車燃料使用費屬於對財產權的限制,課徵目的、對象、額度如經法律明定者,即屬合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