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18日 星期一

釋字第 530 號

《釋字530》
.釋字530號→法官從事審判僅受法律之拘束,不受任何干涉,審判獨立乃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權力分立與制衡之重要原則,最高司法機關,就審理事項並有發布規則之權,惟各該命令之內容不得牴觸法律,非有法律具體明確之授權亦不得對人民自由權利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若有涉及審判上之法律見解者,法官於審判案件時,並不受其拘束.
.司法院係最高司法行政機關.
.最高司法機關得發布審理案件程序之細節性規則.
.檢察官偵查刑事案件,應本檢察一體原則,與審判獨立不同.
.依司法院釋字第530號解釋之意旨,司法院應成為我國最高審判機關,方符制憲本旨
.【與審理程序有關之原則性事項】不應成為司法院發布規則或命令之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