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19日 星期二

參政權

《參政權》
.參政權與自由權、平等權不同,並非每個國民均得享有,原則上僅限於本國公民方有參政權。故有學者稱之為「公民權」。
.憲法有關人民參政權之規定,包括第十七條之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四權及第十八條之應考試、服公職權等兩類。
.依權能區分理論,參政權又可以區分為行使政權之權與行使治權之權兩類。
 ┌人民行使政權途徑,可區分為選舉罷免權與創制複決權等兩類:
  ├選舉罷免權:係針對政府人員與民意代表的對「人」的控制權。
  ├創制複決權:是針對政府決策與立法管制的對「事」的控制權。
 └人民參與治權之權係指,國民具備法定特種專門資格者,得參與國家政務運作之權利。
.參政權的性質
 →由憲法委託立法者積極形成
 →實現國民主權原則的必要方式
 →罷免權為其態樣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