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18日 星期一

監察院

《監察院》
.監察院彈劾權行使之對象:(總統)、各級民意代表、法官、考試院人員、司法院人員、行政院院長、軍人、監察委員、中央或地方公務人員、高雄市市長、政務委員。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則不含總統。
.監察院對於中央、地方公務人員及司法院、考試院人員之彈劾案,須經監察委員二人以上之提議。(160007)
.依憲法增修條文,有關總統彈劾程序之規定改由立法院向國民大會提出之。
.監察院之職權:審計權、懲戒權、(同意權)、罷免權、彈劾權、糾舉權、糾正權。
.依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監察院比憲法本文所短少的職權為【同意權】。160007
.依釋字325號解釋之見解,監察院擁有【調查權】之職權。
.糾正權為監察院對事不對人的權限。
.依現行憲法之規定,行政院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內,向【監察院】提出決算。(150060)
.依據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七條之規定,監察院設監察委員二十九人。
.依監察院組織法第3-1條之規定,監察院監察委員須年滿三十五歲。
.監察院通過糾正案後,應將該案移送行政院及其有關部會。
.監察委員與監察院院長兩種身分得由同一人兼具。
.經監察院提出彈劾之案件,被彈劾之公務員應送【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認為,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三院院長,得不必依憲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接受立法院各委員會邀請備詢,係基於【憲政慣例】。
.監察院院長、副院長亦為監察委員。
.監察院院長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監察委員無言論免責權。
.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三號解釋意旨,監察院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有法律案的提案權。)
.【地方法院、外交部】為監察院糾正權行使之對象。
.監察院經各該委員會之審查及決議,得提出【糾正案】,移送行政院及其有關部會,促其改善。(150097)
.立法院關於預算案之議決,可以要求監察院有關人員,就其預算列席立法院會議說明、備詢。
.監察院設監察業務處、監察調查處、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
.負責「決算的審核」。
.例如:糾舉司法院不當措施。
.例如:調查公務員之違法、失職。
.例如:糾舉或彈劾地方公務人員,認為有失職或違法情事。
.例如:彈劾審計長。
.例如:監察院對衛生署未能監督全國各醫院即時通報SARS疫情,得依法行使糾正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