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18日 星期一

審計長

《審計長》
.監察院設審計長。
.任期六年,以保障其獨立行使職權。
.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後任命。
.審計長並不隨執政黨更迭或政策變更而進退,因此非學理上的政務官。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如有諮詢,應由審計長答復之
.應於行政院提出決算後【三個月】內依法完成審核,提出報告於立法院
 →決算審核報告。
.應於會計年度中,將政府之半年結算報告,於政府提出後【一個月】內完成其查核。
.立法院應於審計長之審核報告送達後【一年內】完成其審議。
.於中央政府總決算送達後,完成審核並提出審核報告於立法院,此時離會計年度結束【七個月內】。
.中央政府總決算,審計長最遲應於【七月底】完成審核,編造最終 審定數額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