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18日 星期一

審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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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級制度
法院審級制度是指法院審理案件的階層性制度,以確保裁判的公正性和減少錯誤,增進人民對裁判的信賴和提升司法機關的公信力。

設立審級制度的目的,係因為人民訴訟權受到憲法保障,其目的在於;
1.為求審判之周詳、
2.維持裁判公正、
3.減少裁判錯誤、
4.增進當事人對裁判的信賴以及提昇社會對法院裁判的公信力。

審級制度具有糾正裁判錯誤與統一法律見解的功能,其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1.糾正裁判錯誤:
 當當事人對於第一審或第二審法院的裁判不滿意時,可以向更高層次的法院提出上訴或抗告,讓更高層次的法院對案件進行再審判,從而糾正裁判錯誤。如果最高法院裁定為終審,則糾正錯誤的裁決即獲得確定。
2.統一法律見解:
 審級制度有助於法院間形成統一的法律見解,即使同一法院不同法官對於相同案件的判決意見不一致,也可以通過上訴程序來統一解釋法律。最高法院在終審裁判中發揮統一法律見解的作用,透過裁判要旨的公佈,能夠促進對法律解釋的統一性和一致性,提高司法判斷的公正性和可預測性,也能增強法律體系的穩定性和信仰度。

「審」是指審判救濟的程序關係,「級」是指上下級法院間的組織關係:
1.組織層級:「三級」為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
2.審判層級:「三審」為第一審、第二審、第三審。

我國現制
1.普通法院:原則為三審三級制。
 (1)民事簡易案件:不得上訴第三審。(參照民事訴訟法第428條)
 (2)民事小額事件:不得上訴第三審。(參照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
 (3)刑事輕微案件:不得上訴第三審。(參照刑事訴訟法第376條)
 (4)選舉罷免案件:不得上訴第三審。
 (5)內亂罪、外患罪、妨害國交罪,第一審管轄權屬於高等法院。
2.行政法院:三級二審(參照行政法院組織法第2條)
 (1)交通裁決案件:第一審是各地院行政訴訟庭,第二審是三所高等行政法院。
 (2)一般行政訴訟:第一審是三所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審是最高行政法院。
3.懲戒法院:採一級二審制。受懲戒公務員不服裁判結果時,可循上訴或抗告程序救濟。
 (1)第一審案件之審理及裁判,以法官三人合議
 (2)第二審案件之審理及裁判,以法官五人合議

三審三級制的例子
假設有一個人因為在公共場所大聲喧嘩,被警察抓了起來,然後被帶到地方法院接受審判。他辯稱自己只是在和身邊的朋友大聲聊天,並沒有喧嘩。但是法官仍然認為他有罪,於是他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要求進行第二次審理。高等法院審理了此案並作出了新的裁決,判定他仍然有罪,但他還是不服,於是他向最高法院提出了上訴,要求進行第三次審理。

最後,最高法院作出了終審裁決,仍然認定他有罪。這個人非常懊惱,感嘆道:「哎呀,我在地方法院就知道要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但我沒有想到,還要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訴。現在我的上訴次數比我喧嘩的次數還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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