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18日 星期一

生存權

《生存權》
.我國憲法未明文保障人民之生命權,依大法官釋字第476號解釋,人民之生命係由【生存權】所保障。
.【生存權】之「受益權」的角度來看人民有要求國家維持其最低生活,延續生命之權利。
.「國民有權利要求國家確保其維持最基本的、有文化的、像一個人的生活條件」,此為【生存權】的定義。
.人民得依據【生存權】請求國家提供維繫最低生活所需費用。
.死刑制度之存在,與憲法上【生存權】基本人權相衝突。
.就人權的分類而言,生存權等社會權屬於【要求型的積極地位】的人權。
.【生存權】是社會權保障最重要的核心所在。
.【生存權】是一切人權的基礎。
.「植物人」大腦病變引起之併發症無法終止治療,不予殘廢給付,係違反憲法【生存權】之保障。
.憲法增修條文第10 條規定,國家應推行全民健康保險,並促進現代和傳統醫藥之研究發展。此項規定係為實踐【生存權】基本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