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外之集會遊行》
.室外之集會遊行,依司法院解釋,【偶發性集會遊行】性質上無法對之施以事前行政管制。
.室外集會遊行之許可或不許可,主管機關應於收受申請書之日起【三日內】以書面通知負責人。
.依據我國集會遊行法之規定,對室外集會遊行申請,採【許可制】
→室外集會遊行,均應申請許可
→宗教性集會遊行活動不須申請許可。
.不得以可能危害社會秩序之理由,禁止室外集會遊行。
.室外集會遊行,原則上至遲應於【6 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室外集會遊行不予許可通知書之法律性質為【行政處分】。
.【有居留證之外國人】不得擔任應經許可之室外集會遊行之負責人。
.申請一般之室外集會遊行之申請書內,必載明之事項
→負責人之姓名
→預定參加人數
→遊行之路線。
.室外集會遊行之負責人,對於主管機關不予許可、許可限制事項、撤銷廢止許可、變更許可事項之通知不服之救濟程序為【申復】。
.室外集會遊行負責人或其代理人應負之責
→於法定期間內負責申請與救濟
→集會處所、遊行路線於使用後遺有廢棄物或污染者,應負責清理
→宣告中止或結束後,參加人仍未解散者,負責人應盡力疏導勸離。
.釋字第445號解釋
→有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之虞者,申請室外集會遊行不予許可之情事與憲法保障集會自由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