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18日 星期一

宗教自由

《宗教自由》
.信仰是一種絕對的自由,崇拜與傳教則與社會有密切關係,是一種相對性的自由,不得違反善良風俗或擾亂公共秩序。
.〈世界人權宣言〉第18條。
.〈憲法〉第7、13、20、23條。
.〈教育基本法〉第6條。
.大法官釋字490號解釋文。
.內涵包含:宗教儀式自由、傳教自由、不參加任何宗教之自由
.司法院釋字第 490 號,宗教自由之內涵
 →人民有信仰與不信仰任何宗教之自由
 →參與或不參與宗教活動之自由
 →國家不得對人民特定信仰給予優待或不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