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18日 星期一

人身自由

《人身自由》
.又稱身體自由,指人民身體不受國家權力之任意侵害。
.要限制人身自由,除現行犯另以法律定之外,必須由「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方得為之。
.人身自由是指人民身體不受國家權力的非法侵犯,並為一切自由權的基礎,因若無人身自由,則其他自由權將失其依附。
.人民經合法逮捕拘禁時,得聲請該管法院於24小時內提審。
.人民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
.逮捕拘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
.依提審法第五條規定,法院對於提審之聲請,認為有理由者,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機關發提審票,並即通知逮捕拘禁機關之直接上級機關。
.檢肅流氓條例中的部分條文被大法官釋字第384號解釋宣布違憲,其共同指涉的部分係侵犯下人身自由之基本人權。
.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若於犯罪後有變更時,適用【從輕原則】,依最有利行為人之規定處斷。 ★不適用【從新原則】刑法第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