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18日 星期一

提審制度

《提審制度》
.憲法規定人民因犯罪嫌疑被拘禁逮捕,應在法定期限內移送法院,否則人民可聲請法院追究。
.是指人民被法院以外機關,因犯罪嫌疑而遭逮捕或拘禁時,本人或親友得要求【管轄法院】向執行逮捕拘禁的機關發出令狀,於一定時間內將拘禁者提交法院,依法審理,有罪者治罪,無罪者釋放。
 →其時間規定為【二四小時】內
 →人民受逮捕拘禁時,得向法院聲請提審
.提審制度與人身自由關係密切,其最早為英國在一六七九年制定的「人身保護法」,今日各國憲法則多採用。
.法律中有關提審制度,目的是在保護人民的【人身自由】權利。
.司法程序中,「提審票」應由何【法院】核發。
.根據我國憲法關於提審制度之規定,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拙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至遲於【二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