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18日 星期一

姓名權

《姓名權》
.屬於憲法未明文列舉規定保障的範圍。
.姓名權為人格權的一種,如何命名為人民之自由。依據司法院釋字第399號解釋,姓名權屬於【憲法第22條】之自由權利權利的保障範圍。
.依司法院大法官399號解釋,人民命名自由之權利,應為憲法所保障,此一姓名權係屬【人格權】之保障。
.姓名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命名字字義粗俗不雅或有特殊原因經主管機關認定者,得申請改名。是有無申請改名之特殊原因,由主管機關於受理個別案件時,就具體事實認定之。姓名文字與讀音會意有不可分之關係,讀音會意不雅,自屬上開法條所謂改名之特殊原因之一
 →姓名文字字義粗俗不雅,得申請改名
 →姓名讀音會意不雅,得申請改名。
.姓名權不可以讓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