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18日 星期一

釋字第 331 號

《釋字第 331 號》
.罷免權行使之對象
 →總統、副總統
 →縣市長
 →縣市議員。
.依政黨比例代表制產生之立法委員,如喪失所屬政黨之黨籍時,其職務應【喪失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