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18日 星期一

憲法第 8 條

《憲法第 8 條》
.憲法第 8 條保障之人身自由。
.憲法第 8 條關於人身自由之保障之範圍
 →憲法保留。
 →逮捕應遵守法官保留原則
 →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法院的羈押決定
  ◎強制工作的保安處分
  ◎行政執行中對於義務人之管收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後,至遲於【1 天】內,須將被逮捕、拘禁之人,移送該管法院審問。
.憲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憲法對此所保障之基本人權為【人身自由權】。
.憲法第 8 條第2 項規定,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本人或他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提審。

.憲法第 8 條第 1 項所稱「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之警察機關,係指
 →凡法律規定,以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為目的,賦予其機關或人員得使用干預、取締之手段者,均屬。
.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