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19日 星期二

當事人對等

《當事人對等》
.當事人,在刑事程序上本「訴訟制度」之要求,不問其為原告,抑係被告,不特其【機會對等】,且其【地位亦對等】。如為確保被告在訴訟上之機會對等,被告與檢察官或自訴人同為當事人,得行使種種權利。又為提高被告或自訴人事實上或法律上防禦或攻擊能力,確保其地位,俾與對造對等,乃有【辯護制度、輔佐制度及代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