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18日 星期一

法定程序

《法定程序》
.84年釋384號解釋特別指出「所謂依【法定程序】,係指凡限制人民身體自由之處置,不問其是否屬於刑事被告之身分,國家機關所依據之程序,須以法律規定,其內容更須實質正當,並符合憲 第二十三條所定相關之條件。
.實質正當之法律程序,兼指實體法及程序法規定之內容,就實體法而言,如須遵守罪刑法定主義;就程序法而言,如
 ┌1.犯罪嫌疑人除現行犯外,其逮捕應踐行必要之司法程序、
 ├2.被告自白須出於自由意志、
 ├3.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
 ├4.同一行為不得重覆處罰、
 ├5.當事人有與證人對質或詰問證人之權利、
 ├6.審判與檢察之分離、
 └7.審判過程以公開為原則及8.對裁判不服提供審級救濟等為其要者。
.憲法81: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
.刑訴法11:犯罪,非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所定之訴訟程序,不得追訴處罰。
.「法定程序」之意旨,適用偵查、訴追、審判、刑之執行